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五章 发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属院校职工教育管理,保障职工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教育主要是指对纺织系统已经走上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人员进行的教育,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岗位职务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 纺织职工教育是整个纺织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造就一支宏大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的职工队伍,促进纺织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院(校)要把职工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发挥优势,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第四条 纺织院校面向本系统举办的职工教育要适应职工生产、工作需要及成人特点,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直接有效地为纺织工业双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举办职工教育要坚持坚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知、体全面发展的培养方针,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职业道德和基本国情教育,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六条 举办职工教育要在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把岗位职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并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纺织普通高等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院校领导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把职工教育作为评估院校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普通高校要把职工教育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做好定工作任务、定发展规模、定人员编制、定经费分配原则的“四定”工作,为职工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普通高校要有一名院校长分管职工教育,有关部、系要有一名主任抓职工教育,教务、后勤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校应根据职工教育的任务与学校的实际,建立、充实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各类职工教育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职工教育工作由学校职教部门、一安排、归口管理,没有没职教专门机构的,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系、部、处及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职工教育。

  第十二条 开展职工教育是纺织成人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要抓好规划、制度建设,不断充实、改善办学条件,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保证教学质量。成人高校与普通高校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互相协调,提高职工教育整体效益。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由招生院校在头年的9月底以前提出,由部教育司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招生的函授、夜大学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拟新增专业或改变科类,要在每年第3季度以前向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由部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拟新办函授、夜大学的学校,于每年8月底前向部教育司提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由部审核后报国家教委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制定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时,应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人才需求,在确有生源的基础上,提出招生及招生分配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用人部门委托举办专业证书班,应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才得以列计划开班。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

  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凡脱产学习在3个月以上、业余学习半年以上以及资格性岗位培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办学计划,应向部教育司提出申请(填写办班申请表见表1),批准后方能招生。其他各类短训班的办班计划应向部教育司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其办班计划应按学校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班申报材料包括办学形式,招生学员的地区、对象,人数,学习期限,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师资投入,收费标准及可提供的教学设施及用房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举办各类职工教育都必须有符合成人教育规律和实际需要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与要求,确定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举办学历教育及专业证书班按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经部教育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岗位职务培训按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接受部、省、市纺织主管部门交办的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分别报部教育司或省、市纺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要选择热爱职工教育事业,教学业务、学术水平与办班要求相适应的、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校要组织和鼓励教师了解企业生产实际,为其掌握国内外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增强动手能力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举办职工教育要根据培训对象及学习内容的需要,重视从管理部门、企业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苔荤、学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的优势,组织编写出版教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对热心职教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组织教师及成人教育管理干部、积极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的研究,探索职工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为纺织经济建设服务的适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第五章 发证

  第二十八条 大专、本科毕业证书使用统一印制的证书,验印工作遵循学校或学员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办理,由学校颁发。

  第二十九条 由部批准举办的专业证书班,使用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由学校颁发,经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纺织(轻、丝绸)工业厅(局、公司)验印后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大中型企业厂级干部岗位培训班,使用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举办企业中层干部岗位培训班,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由学校盖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使用我部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省市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印制的有关证书由学校盖印。

  第三十一条 其它培训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注明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修学性质、课程及考核成绩,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印章、发证时间及编号。每学年结束后,应向部报办班情况一览表(见表2,一式3份)。

  非学历教育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教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院校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