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三角债”的指示精神,为搞好这次全国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清理拖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把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工作,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突破口。立足于治本清源,把清欠与防欠、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还欠资金。

  第二条 清理拖欠的范围

  一、清理拖欠的对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中央和地方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进行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时间界限:截止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一)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约期支付而未到期的货款、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三)有交易纠纷的款项。

  第三条 清理拖欠的方法

  采取“源头入手,付方启动;收款还欠,连环清理”的办法。

  源头入手,付方启动。这次清理是从固定资产项目拖欠这一源头入手,付方启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的拖欠款,都要如实认付,主动偿还。银行注入的清欠贷款主要用于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和国家专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在清欠贷款有余力时,对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也可注入资金进行清理。

  收款还欠,连环清理。企业收回的人欠货款,除按最高不超过10%留给企业使用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企业欠人货款,实行地封闭式连环清欠方式,顺序解开债务链。在连环清理中,要优先偿付拖欠国务院确定的“双保”企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设备和材料货款,在同等条件下,按拖欠款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偿付。

  对企业偿付欠人货款后的剩余资金,银行要收回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按规定清理拖欠后,生产周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按照“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条 清理拖欠项目的上报和审批

  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拖欠款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填报基建、技改项目拖欠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制、汇总、上报。由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会审,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和银行注入贷款的数额。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在接到批准注入贷款的通知后,应向当地开户专业银行详细开列欠人的清单,同时申请清欠贷款。各经办银行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又落实了担保单位的,才能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偿付欠款手续。

  第五条 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和付款方式

  一、清理拖欠专户的设立。各有关企业要在开户银行的“企业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不缴存款准备金。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往来(存款)科目下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凡是企业和银行收到和付出的清欠资金包括企业自筹、财政拨入等用于清欠的资金,均通过上述两个帐户核算,专户存款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二、清理拖欠的付款方式。这次清欠付款,同城资金汇划均采取转帐支票结算方式,单独清算;异地资金汇划均采用电汇方式,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企业和银行在转帐支票和电汇凭证上都要加注“清欠汇款”字样或戳记。开户银行收到注有“清欠汇款”字样的款项,一律存入“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并在一日之内通知收款单们偿付本企业的欠人货款。收款企业需在二日之内填报《清欠汇款处理清单》(附表略),经开户银行审查认定或经清理“三角债”办公室同意后,据以办理付款手续。

  (有关会计帐处理程序另行下达)

  第六条 清理拖欠资金的筹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谁投资、谁清理、谁还欠”的原则,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拖欠款,要在偿付之前落实各项应筹措的资金,按时组织到位。一是从现有投资和贷款规模中挤出一部分,用于偿还拖欠款;二是发行债券从社会上筹集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三是通过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缓建一批项目,集中一块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

  经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银行可注入清欠贷款。对发行债券筹措的还欠资金,因先支后收原因出现的资金差额,经担保后银行可在约定期限内用贷款垫付。

  第七条 清理拖欠的划款期

  对有拖欠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确定注入资金后,限定九月二十日起开始办理付款手续,暂定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日为连环清欠期,十月二十日可办理最后一笔连环清欠的付款手续,到十月三十一日结束。在连环清欠期内,各地专业银行都要保证汇入款及时进入专户和继续用于清欠,不得延误滞留,不准挤占挪用。

  第八条 清理拖欠贷款规模和资金的管理

  对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所需的银行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按照确定注入贷款的项目,分配给有关专业银行,并将实际使用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抄送专业银行总行。清欠所需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省、市、区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控制数内,根据专业银行资金供应能力,发放年度性贷款给予支持。此项贷款规模和资金,要单独考核控制,专项使用,未经批准不能突破,未用完部分由总行收回。

  在连环清欠过程中和清欠结束时,银行收回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清理拖欠情况的汇总上报

  在十月三十一日前,各开户银行要根据本地区基建、技改项目新增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和《清理拖欠专用汇款处理清单》分别汇总填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情况汇总表》(附表略)各一式四份,经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审查后,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人民银行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每旬后五日内将附表二、附表三电传上报。

  第十条 清理拖欠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各地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银行,对这次清理拖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同步检查,对帐上有款拒不还欠;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弄虚作假,套取、转移、挪用清欠资金;帮助企业转移帐户、逃避还贷的企业和银行,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十一条 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全国范围内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对这次清欠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各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做好多渠道筹集清欠资金的工作,督促企业积极付款,并认真及时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级银行要迅速传递结算凭证、不得压证压票,安全、及时汇划清算,安排专人管好专户,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