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公布日期:1991-07-23施行日期:1991-07-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7-23
施行日期 1991-07-23
发布部门 劳动部办公厅
正文
失效日期:19990803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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