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我部曾下发《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87)司发公函字第117号〕,指定在北京、上海、沈阳、开封四个城市试办提存公证业务。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公证机关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了提存公证,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现在,许多地区的公证机关和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也迫切要求办理提存公证。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公证机关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服务的作用,现决定在全国普遍开展提存公证业务:

  一、办理提存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收费,提存标的物的保存、领取等有关问题,仍按我部(87)司发公函字第1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提存公证的知识和作用,使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广为了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附件一:

司法部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87)司发公函字第177号 司法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上海、河南、辽宁省(市)司法厅(局):

  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决定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告知债权人领取,从而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承担风险责任。这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特殊形式,它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从北京、辽宁、上海等省、市的初步调查表明,在运输、房屋租赁、基建拆迁、邮政、工商贸易等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债务人无法给付的现象。但因我国尚未建立提存制度,致使上述给付物品、货币长期呆滞、积压,成为债务人和主管部门的沉重负担,不少酿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和民事流转的正常运行。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有必要实行办理提存业务。但是,为稳妥起见,先在北京、上海、沈阳、开封四个城市试办提存公证业务。

  在试办提存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存的范围和条件。提存公证尚属试点,鉴于公证处的设备条件限制,当前对提存标的以货币和有价证券为宜;对需要提存的物品,可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变卖,提存其价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证处可以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

  2.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

  3.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

  4.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

  二、提存程序。提存由债务人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债务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债的依据及无法履行债务的有关凭据。提存标的物可采用转帐、信汇等方式交付。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详细了解债权人的名称、地址等有关情况,债发生的依据,无法履行债务的原因,并要亲自核对提存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并做好笔录。审查后,公证处认为债务人具有行为能力,债权债务关系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已尽了履行义务的努力,应为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格式见附表一)。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之日起,债务人提存之债务即告消灭。同时,公证处应通知债权人(通知书见附表二),告知其提存之事及领取的地点、方法,对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的用公告方式通知。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请求提存易腐易烂、危险物品时,公证机关应先证据保全,尔后提存债务人变卖物品后的价款。

  三、提存标的物的保存、领取和收费。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遗失和挪用,公证处应在国家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保存提存的货币。保存期限为二十年,逾期不领,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但有法院判决或债权人书面同意返还的例外。债权人应持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公证处在审查其身份和权利能力无误,收取公证费后,即可发还提存物。

  四、提存是公证处的一项业务,公证处要妥为保管提存的标的物,货物要封存,不得损坏、借用;货币、金、银等贵重物品要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上列事项,请你们认真研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疏通渠道,为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创造条件,并加强指导,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这项业务健康发展。

  附表一:

提存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或:兹证明××××(法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因××××(债务依据或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将××××(何种物品及数额)提交于我处。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附表二:提存通知书×××(债权人名称):

  ×××(提存人名称)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提存标的及数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请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省××市××街××号

  电话:××××××

  ××省××市公证处
  ××××年×月×日

  注:债权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

  附件二: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下发《开展提存公证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987年6月10日、(87)司公字第61号)

  北京、上海、辽宁、河南省(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我部(87)司发公函字第177号《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北京、上海、沈阳、开封四个城市试办提存公证业务。为搞好对外宣传,促使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司拟定了《开展提存公证的宣传提纲》,现下发给你们,请按本提纲的内容统一对外宣传。

  附:开展提存公证的宣传提纲

  一、什么叫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向债权人给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给付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由该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这种活动在法律上称为“提存”。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涉及提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我国虽然尚未建立提存制度,但在五十年代,一些公证处曾办理过提存业务,效果很好。这次重新恢复提存公证,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二、提存有什么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希望履行债务,而因债权人怠于受领或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按时履行的情况,如:铁路运输部门每年都有大量无法交付的货物,房管、基建部门有不少发不出去的拆迁款,以及私房主拒收房租,中奖人不按时领取奖品,房屋承租人出国而其家俱还占用原房等现象。这些状况不仅会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的经济流转。世界大多数国家为解决上述问题,预防纠纷,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设立了提存制度。提存有以下作用:

  1.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维护社会民事、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准确的证据。

  2.防止物品、货币长期闲滞积压,减轻债务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把此类情况下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在债务人之给付以债权人为一定行为为条件时,提存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双方的不信任,促使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此时,提存具有担保的意义。

  三、提存的范围

  债务人的义务有为特定行为和交付一定物两种。行为要求债务人亲自为之,因此,提存仅以给付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的债务为限。目前,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的范围主要是:

  1.货币。包括货币的各种表现形式。

  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期票、债券等。

  3.贵重物品。如古董、字画、宝石、金银首饰等。

  4.易腐、易烂、危险物品。此种提存,公证机关应先对提存标的物进行证据保全,尔后由债务人变卖后,再将变卖款提存。

  四、提存的条件

  为切实保障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提存人的债务人必须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提存的债必须合法。如因合同产生之债,该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3.提存标的物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违反约定和规定的提存,不能产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4.出现了债务人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四种:(1)债权人拒绝或延迟受领。(2)债权人不在或无行为能力的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在。如债权人长期旅居国外等。(3)不知债权人为谁或债权人失踪、死亡而不知其继承人为谁。(4)债务人的给付以债权人为一定行为为条件,该条件尚未成熟。如购销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卖方发送货物为条件,而卖方怕发货后买方拒不付款,此时,买方可先将货款提存,需方当收到提货单时,提存人即可通知提存机关将提存款转给卖方。

  五、申请提存要履行哪些手续?

  1.债务人需要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明和债务依据。如合同书等。

  3.提交自己已尽其他义务和债权人怠于受领的证明材料。如:通知债权人领取的凭证,债权人拒绝受领的证明,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等。

  4.交付提存标的物。对货币可采取银行转帐、信汇、电汇的方式交付。

  公证处对上述内容查证属实后,即可为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同时,要将提存事实及领取时间、地点、方法通知债权人。

  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提存标的物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因此,提存人一般不能取回提存物;只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仲裁或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或提存人能证明其提存错误时,提存人才能取回提存物。一旦提存人取回,视为没有发生提存,即不能产生提存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