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驻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管委员会、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公私房屋租赁市场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治理整顿公、私房屋租赁市场若干政策规定

  为治理整顿我市城镇公、私出租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治理,根据市政(1989)65号文以及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承租人租用国家直管公房,凡多处占房,租而不用或高价转租,由房管部门收回出租房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二、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若需将已租用的国家直管非住宅房屋,全部或部分、分柜台等分割使用形式,连同单位资产发包给本单位职工,须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房管部门备案(仍按原租金标准即表一租金标准);若承包职工利用承租房作非独立性经营,须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联营租金计租标准(即表二租金标准),由承租人向产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非独立经营活动结束,租赁双方仍按原租赁合同租赁。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房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处以联营租金3-10倍的罚金,直至终止租赁,收回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租用单位自管房,应按市政(1989)6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承租人若将已租用的非住宅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产权人终止租赁,收回房屋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四、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若需将已租用的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作非独立性经营,有关租赁手续可按照本规定的第二条办理。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产权人终止租赁,收回房屋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五、私有住宅及非住宅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按(1989)65号文及物价、房管部门规定的计租标准办理租赁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非法租赁,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此租赁。

  六、外地来我市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当地乡一级以上政府证明和身份证,由租赁双方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双方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终止租赁,追究有关责任。

  七、公、私房屋租赁双方,凡利用出租房屋搞违纪违法活动的,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此租赁,并按房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管等法规依法处理。

  八、阳朔县、临桂县、郊区的公、私房屋租赁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非住宅用户租金标准表 (一)(略)

  公有非住宅以房定租租金标准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