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现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港口建设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此次颁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略)
附件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略)
公布日期:1993-05-25施行日期:1993-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财发[1993]54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5-25
施行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财政部
正文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现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港口建设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此次颁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略)
附件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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