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公布日期:1996-10-10施行日期:1996-10-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6]3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0-10
施行日期 1996-10-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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