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体制,加强经费装备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效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专制度》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税务稽查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税务稽查办案经费是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单位拨入稽查局的专门用于稽查办案所需的经费。

    二、按照“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级次及规定的用途请领和转拨,不能与正常经费混淆,要进行单独核算。

    三、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应按总局规定的范围使用,保证使其发挥专用经费最大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区局稽查局对于各地办案经费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者,则追究责任或调减下次的办案补助经费。

    四、税务稽查办案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发生的税务人员的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与公检法部门协查案件的支出,以及从办案经费中提取10%的举报奖励基金专门用于举报人的奖励开支。此外,按照总局提出的“先进、适用、配套、经济”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稽查方法和技术手段,配备查办案件及改善办公设施所必需的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等所需的开支,对于专项经费的开支做到手续齐全,审核严格。

    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妥善的管好用好稽查办案经费,在不得故意扩大经费用途及使用范围的基础上,也应避免该用或必用的经费不用,造成经费的积压浪费,影响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益及稽查正常工作的开展。

    六、从今年起,对财政厅、区国税局《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就税务稽查收入提取办案经费的批复的通知》[藏财税字(1998)第13号]将停止执行。稽查办案经费由各地从正常经费支出中列支,区局每年将根据总局核拨的补助经费再适当分配给各地部分稽查办案补助经费。

    七、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