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2号《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定中“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5-02-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2-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2号《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定中“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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