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下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指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工作中对复议案件提出申请、受理、审理和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环节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司法文书。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

  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填写,其中申请复议的要求包括两种情况:

  (一)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要求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提出以上要求之一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其它具体理由。

  第五条 当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如果是发给申请人的,应告知其复议申请已决定受理,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通知书如果是发给被申请人的,应告知其某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申请复议,本机关已决定受理,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通知书发给第三人时,文书中不写“提出答辩书”字样。

  第六条 当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其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复议机关应将原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并发还,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七条 当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使用不予受理裁决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是指复议机关内部使用、记载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审批意见的一种法律文书。该文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件事实、受理依据、承办人意见、领导批示,并注明年、月、日。

  第九条 复议机关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时,使用行政复议移送管辖通知书。该文书应同时发送移送机关和申请人,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十条 在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之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使用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以指定管辖单位。该文书同时发送被指定单位和申请人,并加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认为有些问题需要某单位协助查清时,使用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函。该文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给予答辩时,使用行政复议答辩书。该文书主要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和理由,指出其涉及的事实,引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然后说明事实真相和原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和程序上的正确性。提交答辩书时,应一并附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在尾部附注。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托书是指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法人或组织的各方代理人在参加复议活动时必须持有的授权法律文书。

  该文书应由委托人就某一行政复议案件明确授权被委托人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如果认为有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需要到现场或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使用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应在文书尾端签名或按手印,调查笔录中有删改的,应由被调查人在删改处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五条 审理笔录是复议机构在采取其它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复杂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议时,使用评议笔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书时,使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记录。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过审理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写明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复议答辩书的主要内容、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以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复议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复议结论。

  复议决定书拟定后,应逐级审批。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逐级审查、签发。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是指行政复议案件各个阶段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的记载凭证。它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案由、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和送达时间。

  第二十条 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时,复议机关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停止执行通知书是指在申请人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当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复议机关应诉,复议机关需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使用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结案表是指办案人员、复议机构和复议机关在结案时对案件进行逐级审批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时,复议机构对全部法律文书及有关案件的一切材料应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1.卷宗封皮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二)

  5.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

  6.不予受理裁决书

  7.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8.行政复议移送管辖通知书(一)

  9.行政复议移送管辖通知书(二)

  10.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一)

  11.行政复议指定管辖通知书(二)

  12.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函

  13.行政复议委托书

  14.行政复议答辩书

  1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6.行政复议审理笔录

  17.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18.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记录

  19.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22.强制执行申请书

  23.停止执行通知书

  24.行政应诉授权委托书

  25.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