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风防台的组织

  第三章 防风防台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风管理,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和防台风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防风防台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阵风是指7级以上突发性阵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

  (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以上)和输油臂。

  第二章 防风防台的组织

  第四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大型港机预防和抵御阵风或者台风管理工作:

  (一)掌握台风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及时通报台风动向,发布防风防台状态命令。

  (二)进行全港防风防台的部署。

  (三)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总结每年的防风防台工作。

  第五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情况,认真研究不同类型的大型港机最有效的防风防台组织措施和技术装置,包括单机或联机等不同的防风防台方法,提出符合港口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提前组织预防工作。在接到热带风暴预报后,应当组织和部署防台措施;在接到热带风暴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在遭受台风袭击时,应当积极组织抢险救灾,把台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台风过后,应当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防台工作。

  第三章 防风防台的措施

  第七条 大型港机应当配备和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以下简称防风装置)。防风装置分为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和防滑制动装置。

  防止风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装置是指码头上设置的防止机械水平移动和倾覆的装置,包括锚定坑、防风系缆(或者拉杆)地锚、系缆墩柱等。

  防滑制动装置是指机械自身设置或者配备的防滑和制动的装置,包括防爬器、顶轨器、夹轨器、铁鞋和全惯性常闭制动器等。

  第八条 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基本要求:

  (一)对大型港机的防风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并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二)大型港机作业的码头和场所,应当根据当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锚定装置,对不具备防风防台能力的码头和陈旧大型港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之具备防风防台能力。

  (三)轨道式大型装卸机械应当设置防滑制动装置。该装置应当满足在顺轨道方向35米/秒大风作用下,机械不发生滑移的要求。轨道应当保持平整,轨道的两端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或钢板制成的挡块,并与码头基础紧固在一起。

  (四)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机应当具有良好的整机机械性能,其行走机构的制动器应当完备、有效,并具有足够的制动力矩。

  第九条 大型港机预防突发性阵风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业时,大型港机的行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制动功能。

  (二)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吸粮机等大型机械,在移好机位后应当使防风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在安放防爬铁鞋(防滑块)时,应当相向放置,不得同方向安置。

  (三)操作人员离机时,除了采取本条(二)措施外,对门座起重机应当将吊钩上升至驾驶室以上的高度,起重臂收至最小幅度,转盘转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抓斗放在地上,钢丝绳略收紧),切断总电源;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应当将前大梁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对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除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外,还应当塞紧轮胎防滑块。其他大型机械(包括在修的)参照以上措施进行。

  第十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50米。

  (二)起重臂摆放的幅度小于三分之二,锁紧变幅制动器,吊钩起升到最高位置。

  (三)将门座起重机锚定,盖好各种电机和行走齿轮的防护罩,拴牢机房顶盖,并根据本港实际情况使用相应的防滑制动装置。

  第十一条 单台门座起重机在不允许旋转机构自由转动时的防台措施:

  (一)各门座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米。

  (二)采取前条(三)款的措施。

  (三)销定旋转机构。起重臂收至最小幅度,起升钢丝绳收紧并系在一边门腿上。固定好变幅配重箱。

  第十二条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以下简称装卸桥)的防台措施:

  (一)将装卸桥锚定,锁定小车,扬起前大梁并固定在安全钩上,同时使用相应的防滑制动装置。

  (二)通过专用的锚定环,用拉杆或者钢丝绳分别在轨道内外成八字形拉紧装卸桥的四条门腿。

  (三)集装箱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吊具的四条防摆钢丝绳拉紧。

  (四)关好全部门窗,按规定切断电源。

  轨道式龙门起重机的防台可参照装卸桥的措施。

  第十三条 吸粮机的防台措施:

  (一)各吸粮机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0米(从小车架最外边缘计起)。

  (二)将吸粮机锚定,使大车行走制动器抱紧,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把臂架旋转至与轨道平行位置,吸嘴放置地面,固定吸粮机臂架和吸嘴。

  (四)关好全部门窗,盖好并拴牢电机和齿轮箱防护罩,清理走廊和楼梯口的杂物,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装船机的防台措施:

  (一)根据装船机的结构和类型,结合本港实际情况,对轨道式装船机可以参照并采取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或者门座起重机的防台措施;对轮胎式(如桉树片装船机),则应当将装船机开到堆场,朝着货堆一方摆放并契紧行走轮胎。

  (二)将出料皮带机降低至支承位置。

  (三)选择适当距离捆扎好输送带。

  (四)切断电源,卷好电缆。盖好并拴牢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五条 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起重机固定在防风系缆(拉杆)地锚或系缆墩柱上,锁紧制动装置,塞上轮胎防滑块。

  (二)将集装箱吊具与着地重箱连结并收紧吊具钢丝绳。

  (三)关好操作室门窗,密盖各种箱罩。

  第十六条 斗轮堆取料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悬臂放低,使斗轮搁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承架上。

  (二)检紧行车制动装置,并采取与门座起重机相同的防滑制动措施。

  (三)在尾车与地面皮带过渡处挂上皮带防台链或者用绳索把皮带捆于皮带架上。

  (四)关好全部门窗,清理杂物,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的防台措施:

  (一)用防台链或绳索把输送带捆在机架上。

  (二)切断电源,用防水布盖好并拴牢开关箱和配电箱。

  第十八条 (25吨级以上)轮胎起重机的防台措施:

  (一)将起重机停放到指定地点。

  (二)起重臂前端着地。

  (三)锁定旋转机构和行走制动器,关好机房门窗。

  第十九条 输油臂的防台措施:

  (一)固定旋转部位。

  (二)收拢输油臂并使之固定。

  (三)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临时修理的和在厂修理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由承修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已报废尚未处理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由原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大型港机的防风防台措施,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机型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口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组织防风防台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港口可以结合本地阵风或者台风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港口的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的暂行规定》(交通部〔91〕交运字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