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各股份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91号文件的规定维护国家股权益,国家股的持股单位在1994年度的配股及股权转让问题上要按通知规定的条件办,严格报审程序。上市公司将1994年度的送配股情况于1995年3月底前书面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见附表)。

  二、各部门在贯彻91号文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9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维护国家股权益,经商中国证监会,现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配股、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股持股单位(含受托行使国家股权单位,下同)在处理上市公司配股时应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12号文件规定执行,正确、有效行使股权。在股东大会决定配股事宜时,切实维护国家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赞成配股:第一,股份公司确需筹集资金;第二,筹资最佳途径为增加股本;第三,保持现有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第四,国家股股东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资。如国家股持股单位所持股份在股份公司中不占控股地位,无力阻止配股的,应设法购买配股或有偿转让配股权,不得放弃配股权。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单方减少国家股份数量和比例,须在公司董事会或国家股持股单位拟定初步方案后,由国家股持股单位向初审及复审部门事先报送转让配股权、减少国家股份数量和比例的理由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件是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