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国内外茧丝绸市场形势较好,给发展蚕桑丝绸业带来较好的机遇,我省具有发展蚕桑生产良好的自然条件,生产历史悠久。1993年全省桑园面积发展到20万亩,产茧3953吨,分别比1987年增长2.6倍和1.2倍;丝绸工业也有了一定发展,到1993年全省缫丝能力为2.4万绪,织机800台,年产生丝300多吨,年出口创汇300多万美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蚕桑茧丝绸产业的基础仍十分薄弱,突出的是产茧量不足全国的1%,按省内现有缫丝加工能力,也还缺口原料茧约三分之二。为了适应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创汇农业的需要,使蚕桑丝绸产业成为我省继烟、糖、茶之后又一优势产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方针和目标

我省蚕桑丝绸产业应继续贯彻农业部提出的“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发展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出口为目标,依靠科技,讲求效益,建设高产、优质、高效蚕桑丝绸产业”的原则,把蚕桑丝绸产业作为我省的一项经济骨干创汇产业来抓。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到2000年用7年左右的时间,狠抓基地建设,使全省桑园面积从现在的20万亩发展到70万亩,产茧量8万担发展到75万担,生产厂丝5000多吨,综合产值达20亿元以上,出口创汇上千万美元。

二、发展措施

蚕桑丝绸生产是一项技术性较强,涉及面广,要求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内外贸流通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积极协调配合,才能发挥产业效益。因此,要认真抓好以下措施:

1、加快优质蚕桑基地建设。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尽快使蚕桑丝绸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必须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蚕桑生产基地县,为此,从现在起省重点抓好陆良、曲靖、楚雄、姚安、鹤庆、镇雄、威信、彝良、盐津、绥江、永善、巧家、会泽、宣威、蒙自、大姚、祥云、永胜、保山、梁河、凤庆、思茅、普洱、墨江、新平等25个蚕桑基地县的建设。要求每个基地县桑园面积不少于2万亩,产茧3万担,凡达此规模的按基建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并经省计委审批后,可扩建或新建一个相适应的缫丝厂。各蚕桑基地县应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妥善解决好粮、烟、桑用地,在确保粮食稳定增产的前提下,集中连片建设桑园,建设重点应放在乡(镇)一级,其桑园面积以占耕地的10-15%为宜,村(办)的桑园面积可占耕地的30%以上,讲求规模效益。各地州市县也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蚕桑产业,鼓励农民在闲散地,田边地角,房前屋后栽桑养蚕。

为有利于蚕桑生产,提高茧、丝质量,蚕桑基地的建设必须坚持认真的科学论证;坚持稳定和完善桑园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新开垦的桑园,可以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延长承包期,允许继承;坚持推广桑园的技术联产承包经济合同责任制,积极组织和鼓励蚕桑科技人员参加技术联产承包;加强收烘茧站、共育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以保证蚕桑所需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畅通。

2、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发展蚕桑生产的资金,原则上以群众自筹为主,省地县财政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多渠道筹集。省政府从今年起连续6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蚕桑基地县的栽桑养蚕。此外,省里再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基地县的苗圃、科技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培训。这部分扶持资金要求地县按1∶1配套。

要充分发挥地、县、乡、村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共同增加投入,并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金。与此同时继续实行提取蚕桑生产扶持费和蚕改费。从1994年起,蚕桑生产扶持费由用茧单位在向收烘部门收购干茧时,按每收购1公斤干茧提取1.5元交给收烘部门作为专款用于扶持蚕桑生产,计入茧本。蚕改费,按鲜茧每公斤收购价的4%提取,计入茧本,这4%的蚕改费中,70%留县(市)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另外的20%及10%分别上交地(州)市和省蚕桑生产主管部门。上述所提取的生产扶持费、蚕改费,除省蚕桑主管部门得到的10%蚕改费主要用于扶持蚕种生产外,地、县所得部分应全部用于蚕桑生产和蚕品种改良方面,具体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轻纺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制定。

3、深化改革,理顺经营关系。茧丝绸是国家统一组织经营的重要出口商品,各地特别是基地县应结合实际走适应市场竞争的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新路,可借鉴陆良县茧丝绸一条龙的经验,在蚕桑丝绸产业发展中建立起农工贸,产供销,内外贸联合经营的经济实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为防止“蚕茧大战”的发生和保护蚕农利益,各地及基地县生产的蚕茧、生丝本关统一管理,按照“谁组织扶持生产谁收购、谁扶持谁受益”的原则,在一保出口、二保当地丝绸厂的前提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外地来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持有效,合法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收购蚕茧、哄抬茧价。

各地特别是基地县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经营的市场机制,做到种、养、加、销一体化,避免扯皮。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是我省负责出口茧、丝、绸收购经营管理的单位,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应立足于更好扶持生产,同基地县和丝绸厂建立紧密型的经济关系,所需出口蚕茧、生丝及丝绸成品,生产部门应优先予以保证,并实行合同定购,争取多出口创汇。定购完成后的产品经营权下放给生产部门。

为了保护蚕农利益和促进缫丝工业的发展。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茧、丝的价格管理,特别是在收购蚕茧时,收购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所规定的茧价政策,不准压级压价,更不准向蚕农“打白条”。

4.依靠科技,高起点开发。蚕桑业的开发必须和其它产业一样,一开始就提高科技含量,高起点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当前,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大力推广密植速成丰产桑园栽培技术、小蚕共育和炕床育、方格簇、蚕桑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大蚕蚕台育和条桑育省力养蚕等先进技术。饲养经全国或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优良蚕品种,评茧方法,现阶段要普及干壳量评茧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评茧法,用经济手段,确保蚕茧质量的提高,要推广应用热风烘茧,努力提高蚕茧烘烤质量。要下决心引进茧丝绸加工的先进设备,加强对职工在种桑、养蚕及丝绸加工方面的技能培训。特别是一些新建企业应在设备、技术、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有较高的起点,尤其在练染加工技术方面应有较大的突破,努力提高质量,不断开发适应市场的新产品,以求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5、建立蚕种(原种、普种)生产和质量监督机制。蚕种(包括普种、原种、原原种、母种)的生产和购进、供应由地、县蚕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计划,由省农业厅组织协调供销,用种县与蚕种场按批准计划签订购销合同。

为适应蚕业发展的需要,依托省蚕科所新建云南省家蚕原种场,专门选育和繁育适应我省的优质原种;继续搞好草坝、陆良、楚雄三个蚕种场的建设。与此同时,继续发挥科研与生产结合的优势,形成制种群体,在“八五”和“九五”的期间再选育和推广一两个换代新品种。为了保证蚕种质量,在省农业厅内设立蚕种质量监测中心,加强对蚕种质量的检测,凡未经过监测中心检验的蚕种一律不得使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