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健全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审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以保障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管合同及联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均属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合同也属于经济合同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化工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1.是否经过有关领导的批准,资金是否落实;

  2.本单位签约人是否取得法人委托书;

  3.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

  (二)对经济合同内容的审计:

  1.订立的经济合同是否遵守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订立的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3.订立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是否进行了约定。

  (三)对合同签订后的审计:

  1.是否有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2.应当建立经济合同台帐;

  3.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依法进行,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标的金额较小的一般的购销合同,可采用制发委托书的办法,由业务人员签订后登记台帐,审计人员定期审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二)标的金额过大或对本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如:投资、联营、技术引进和转让、对外承包、租赁、基本建设工程等合同,应事先听取审计意见或由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协商谈判和签订。

  第七条:没有经过化工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重大经济合同不能正式签约。

  第八条:对不按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学工业部经济合同审计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