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属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布日期:1997-04-10施行日期:1997-04-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97]法行字第7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4-10
施行日期 1997-04-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属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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