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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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调节因素        │ 系数 │项│调节因素 │系数│
  │   │              │    │目│     │  │
  ├─┬─┼──────────────┼────┼─┼─────┼──┤
  │ │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1~3%  │ │ 南、北 │3% │
  │地│类│的地段           │    │居│     │  │
  │ ├─┼──────────────┼────┤ ├─────┼──┤
  │ │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1~1% │室│南,东、南│2% │
  │ │类│              │    │ │     │  │
  │ ├─┼──────────────┼────┤窗├─────┼──┤
  │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1% │ │东,西、南│0  │
  │ │类│              │    │口│     │  │
  ├─┼─┼──────────────┼────┤ ├─────┼──┤
  │ │ │一、五层          │ 0   │朝│北,东、北│-1% │
  │ │ ├──────────────┼────┤ ├─────┼──┤
  │ │无│二、三、四层        │5~8%  │向│东、西,西│-2% │
  │ │ │              │    │ │、北   │  │
  │楼│电├──────────────┼────┤ ├─────┼──┤
  │ │ │六、七层          │ -3%  │ │  西  │-3% │
  │ │梯├──────────────┼────┼─┴─────┼──┤
  │ │ │平顶屋面顶层        │ -7%  │室内净高3米(含│2% │
  │ │ │              │    │)以上     │  │
  │ ├─┼──────────────┼────┼───────┼──┤
  │ │有│一、六层以上        │ 0   │院落7平方米(含│2% │
  │ │ │              │    │)以上     │  │
  │ │电├──────────────┼────┼───────┼──┤
  │层│ │二、三、四、五层      │5~8%  │  无暖气  │-3% │
  │ │梯├──────────────┼────┼───────┼──┤
  │ │ │平顶屋面顶层        │ -10% │ 无管道燃气 │-3% │
  │ ├─┴──────────────┼────┼───────┼──┤
  │ │  半地下室          │ -15% │       │  │
  └─┴────────────────┴────┴───────┴──┘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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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条  件                   │基价(元)│
  ├──┼─────────────────────────┼─────┤
  │装修│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  0   │
  │  │白灰喷浆。                    │     │
  ├──┼─────────────────────────┼─────┤
  │设备│单元内上、下水,电,暖气设备俱全。厨房内有洗菜池、│  0   │
  │  │燃气灶具。厕所内有大便器。            │     │
  └──┴─────────────────────────┴─────┘
  注:一、居室窗口朝向:
  1.居室窗口朝向按套计算;
  2.有两面以上窗向者,按较好的朝向计;
  3.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4.朝向南北、三居室以上的单元中,有一个居室只有朝西的窗向时,调节系数按2%计。
  二、全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70%计价,未封闭阳台按标准价的50%计价。
  三、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标准价的30%计价。
  四、地段、楼层的调节系数,由售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装修、设备条件超出或低于计价标准的,应提高或降低装修和设备的售价,
    由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