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省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为正在进行的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提供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和浙江省舟山市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现将有关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尽快组织落实。

  关于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目的

  自从《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颁布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在沿海地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实施。实践证明,海域使用管理规范了海域开发利用秩序,促进了各类海洋产业活动的健康、协调发展。但同时《暂行规定》法律层次偏低,与目前管理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此,我们正着手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为全面总结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更符合实际,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浙江省舟山市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以便进一步摸索情况,总结经验,为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具体讲,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一)基本理顺海域开发利用秩序,合理布局,有序使用,海域空间资源配置更趋合理,说明制定《条例》是客观需要。

  (二)提交一些典型的海域使用管理案例(包括正反两方面),作为立法背景材料。

  (三)使当地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包括海域使用证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更加完善,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基本消除非法用海现象。

  (四)经过实践和总结,提交2-3个比较成熟的配套管理制度,以资向全国推广并在立法中予以参照吸收。

  (五)提高全社会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认同和重视,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使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示范区应根据当地海洋开发实际和海域使用状况,结合其海域使用管理实际,立足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有所侧重地确定其工作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海域使用登记。对未经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海域使用活动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核发使用证;对由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活动,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二)海域使用审批及海域使用监察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申请审查报批的规章制度,在示范区内,对所有海域使用项目依法实施严格、规范、有效的管理。另外,应结合示范区实际,积极探索并开展海域使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

  (三)海域使用规划。示范区应在各海洋行业规划的基础上,在海洋开发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原则指导下,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划要切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力依托。

  (四)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在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目前重点应放在改变海域属性或对海洋资源、海洋生态影响较大的海域使用项目上。

  (五)海域使用金征管。根据海域区位、资源、环境、周边经济发展水平及使用类型等因素,进行海域分级,并研究制定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及标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域使用金征收、上缴、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

  (六)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积极探索并建立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运作机制,包括出让方案制定、合同签订及其执行监管等,力求程序明确、表证齐备、责权分明;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监管制度。

  三、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组织形式

  本示范区工作暂定2年。我们将视情况组织各示范区间及示范区与沿海其他各地间的总结交流活动。2年后,各示范区要提交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我们将组织召集全国示范区工作总结会议,全面总结2年来的工作。

  示范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海洋、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向政府汇报示范区工作情况,争取其重视和支持。在接此意见后,示范区所在地各级海洋、财政部门应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组织有关力量,尽快开展示范区工作。我们也将加强与各示范区的联系,做好指导工作,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