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