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建省以来,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产业。加快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是当前我省盘活资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省政府决定,处理房地产权证的遗留问题要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权证速度。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必须提高对加快房地产权证办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及调查研究工作,在限期内处理完房地产权证的遗留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了有偿出让土地手续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清地价款。没有按时交清地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按“交多少钱,划多少地”的原则,核发与已交地价款额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余下土地面积欠交的地价款限于1995年6月底以前交清,逾期仍未交清的,收回与欠交地价款额相应面积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了有偿出让土地的手续,并已交纳合同规定地价款总额30%以上的土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批准出让的土地总面积,核发用地红线图,但应注明“此红线图只限定用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招商引资或施工报建的凭证,不得转让,也不能作为向银行担保贷款的法律凭证”。

三、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自用土地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补交地价款。

四、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应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其补交的地价款须在土地转让后60天之内全部交清。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行政划拨土地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如不能全部补交地价款的,其欠交地价款的土地,由市、县政府收回,交由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股参与股份制企业。

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要依法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可由目前正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关土地转让、出租、联营、合作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材料,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可不追究土地转让、出租或联营合作的中间环节。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入股参与股份制企业的,须补办土地权证手续。其土地权证手续的办理可选择下列两方式中的一种。

(一)先征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企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手续,核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可不征为国有。

七、商品房完成主体工程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对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发证部门应在证书上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

八、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房屋产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由开发商与现时购买人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时可不追究其中间环节。

九、以房屋作价参股的,只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十、对于过期申请登记的房产买卖成交价时日的确定,由买卖双方提供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及当时交款的真实凭证,由房产主管部门对其当时的成交价进行评估后,即可视为该房产当时的时日价格,有关税费率应按当时的房产价格缴纳。

十一、各级土地、房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办理效率。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对上报材料不齐备的,要在7天内一次性填好清单提出要求,退回呈报单位;对于上报材料齐备的,要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15天内办理完毕。

十二、要增强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透明度。办证条件、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要予以公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尽量采取大厅联合办公的形式。

十三、对于办理房地产权证中的疑难问题,可以采取几个部门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的方式加以解决。

十四、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监督和审判机构。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力量,对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市、县政府要向本市、县法院建议设立房地产审判庭。

十五、省政府要求各市、县,省直有关单位在1995年3月31日前基本处理完房地产权证的遗留问题。

十六、省建设厅要立即着手制定房地产权证两证合一的实施方案。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本通知颁布前房地产权证办理中的遗留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