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11号文《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