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4-10-0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第0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0-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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