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第2条)
[1973年11月9日]
(本为1973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指定主管当局)公告》。
第2条 指定主管当局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指定保险业监理专员为主管当局。
(1993年第8号第30条)
公布日期:1997-06-30施行日期:1997-06-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6-30
施行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
正文
(第272章第2条)
[1973年11月9日]
(本为1973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指定主管当局)公告》。
第2条 指定主管当局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指定保险业监理专员为主管当局。
(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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