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7(2)及(3)条)
[1987年3月6日]
(本为1987年第6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适用于在1982年2月23日根据本条例第4条宣布的称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水质管制区。
第3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住宅污水”(domesticsewage)具有本条例第9(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住宅污水处理装置”(domesticsewagetreatmentplant)指处理住宅污水的装置而该装置内是采用2个或多于2个以下种类的项目的─
(a)砂砾收集器;
(b)隔滤器;
(c)磨碎机;
(d)沉淀或沉降池;
(e)曝气;
(f)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处理;
(g)导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
“现有的沉积”(existingdeposit)具有本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现有的排放”(existingdischarge)具有本条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4条 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
(a)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87年4月1日;及
(b)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88年4月1日。
第5条 指定日期对附表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积的种类的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属─
(a)第4(a)条的指定日期,对附表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积的种类适用;及
(b)第4(b)条的指定日期,对属于附表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积的种类的现有的排放或沉积适用。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排放或沉积的种类
1.完全或部分在下列界别的行业或工业的经营过程所产生的任何排放或沉积─
(a)食物制造业,包括─
(i)屠宰、配制和腌制肉类;
(ii)乳产品的制造;
(iii)水果及疏菜的装罐和腌制;
(iv)鱼类及甲壳类动物的装罐、腌制和加工;
(v)植物及动物油及脂肪(猪油除外)的制造;
(vi)谷物研磨产品的制造;
(vii)面包产品的制造;
(viii)糖厂及炼糖厂;
(ix)可可、巧克力及糖果的制造;
(x)其他食品的制造;及
(xi)经配制的动物饲料的制造,但并不包括食肆、食堂(除非来自该处的排放或沉积构成第1(a)或(b)项所指明的排放或沉积的一部分),以及熟食档;
(b)饮品业中的─
(i)蒸馏、精馏和混合酒精;
(ii)啤酒以及麦芽的制造;及
(iii)不含酒精饮品及汽水的制造,包括装罐、装瓶或以其他容器装载;
(c)皮革、皮革制品及皮革代用品的制造,包括鞣制及皮革制品整理,但不包括在过程中并不产生流质流出物的鞋、袋及同类物品的缝制和装配;
(d)纺织品漂白、漂染、制网、印花及染整加工;
(e)纸张及纸类产品的制造,包括纸浆、纸张及纸板的制造,纸及纸板的容器及盒的制造,以及用纸浆、纸张及纸板造成的其他物品的制造,但不包括不产生流质流出物的干纸或纸板物品的装配;
(f)化学物及化学产品的制造,包括配方、掺合、包装和有关的程序,包括─
(i)基本工业化学物的制造;
(ii)肥料及除害剂的制造;
(iii)合成橡胶或树脂、塑胶物料及人造纤维(玻璃除外)的制造;
(iv)油漆、光漆及清漆的制造;
(v)药物及药品的制造;
(vi)肥皂及清洁用品、香水、化妆品及其他浴室用品的制造;及
(vii)蜡烛的制造;
(g)非金属矿物产品(石油及煤类产品除外)的制造,包括─
(i)陶器、瓷器及瓦器的制造;
(ii)玻璃及玻璃产品的制造,但不产生流质流出物的画架镶装及其他装配程序除外;
(iii)建筑用黏土制品的制造;及
(iv)水泥、石灰及灰泥(包括混凝土的配料)的制造;
(h)基本金属工业,包括─
(i)钢铁基本工业;及
(ii)非铁金属基本工业(铜、铝等);
(i)装配式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的制造。其中涉及为金属表面进行清洁、除脂、酸洗、镀上金属外层(以电镀方式或以电解以外的方式镀上金属外层,不论是否镀上贵金属)、阳极氧化处理、铬酸盐处理、磷酸盐处理、化学蚀剂或浸蚀、气体洗涤以及其他金属精加工作业的程序;
(j)汽车及电单车(包括公共交通车辆)的修理及保养;
(k)洗熨及干洗装置;
(l)摄影底片的冲洗,包括电影片的冲洗。
2.由住宅污水处理装置所产生的任何排放或沉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