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发布的《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重新发布。该十八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一、《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520号)

  二、《深圳市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原深府「1992」222号)

  三、《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原深府「1992」215号)

  四、《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原深府「1987」185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0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1号)

  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原深府「1991」225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原深府「1990」378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由原深府「1992」112号与深府「1990」113号合并)

  十、《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78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79号)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5」202号)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原深府「1986」41号)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1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8」254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原深府「1985」274号)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318号)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原深府「1990」258号)

  上述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的全文由深圳市法制局编入《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公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