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现将《无锡市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和《无锡市个体(私营)旅馆业经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中,可结合以往几个行业规范推行的做法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在试点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上报,以便组织推广。市局将对贯彻情况组织检查。

  附:《无锡市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锡市个体(私营)旅馆业经营管理规范》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经营行为

  第二条 店堂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以备检查。

  第三条 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经营。

  第四条 更换、增加帮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所售商品必须都有进货发票(包括送货或发货单),并保存粘贴,不准相互借用帐号进销商品。

  第六条 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必须直接从事经营和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复印《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缴纳税收和各种规费。按规定时间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费。

  价格质量

  第八条 所售商品必须贯彻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核定零售价格,不得哄抬物价。

  第九条 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六标”齐全,价计量、秤平量足。

  第十条 严禁以次充好、制售假冒商品。

  第十一条 所售商品凡有食品保质期规定的,过期不能食用的不得销售。不得出售霉变和有害人体健康的商品。未经有关食品卫生部门许可生产的商品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 所售的商品在运输、存放、包装、出售要严格卫生条件。完期搞好仓储、店堂的卫生,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凡介绍商品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欺骗坑害消费者。

  第十四条 讲信誉、重优质服务,不克扣斤两,不强拉硬卖、敲诈顾客。

  第十五条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顶撞顾客,不与顾客争吵,童叟无欺,新老顾客一个样,为老弱病残顾客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商品陈列要整齐、清洁、美观。注重仪表风范整洁端正。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价格质量、职业道德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个体(私营)糖烟酒行业经营管理规范》、《顾客意见簿》(设立监督电话号码),由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挂在店堂显眼处,让群众掌握监督内容和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违反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无锡市个体(私营)旅馆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个体(私营)旅馆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我者利益,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个体(私营)旅馆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经营行为

  第二条 必须设立总服务台,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客房收费价目表》等专项许可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健全登记、值班、防火防盗等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服务证,携带健康证,以备检查。

  第三条 旅馆从业人员(负责人、登记员、保管员、服务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合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经营。

  第五条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等级收费标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禁在旅馆内进行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流氓、赌博、卖淫嫖宿,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服从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分子。

  第八条 更换、增加帮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必须自己参加经营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复印《营业执照》。

  第十条 要依法缴纳税收和各种规费。按规定时间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费。

  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旅馆内外的装饰、布置美观大方、整洁舒适,保持内外清洁、卫生、上下排水畅道,无污水滞留。

  第十二条 客房通风,照明良好,每日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床上用品一人一换制。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做到仪表端庄,必须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并经常清洗更换,要勤修须发,保持仪容整洁。

  第十四条 按规定要求设立消毒点。提供旅客使用的毛巾、茶杯、卫生设施必须坚持每天消毒。

  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讲究信誉,主动介绍服务项目,征求顾客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讲脏话,不辱骂顾客,不强拉顾客,不以色相勾引顾客。尊重民族习惯,为老弱病残顾客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讲究社会公德。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设法归还物主,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同行业要交流技艺,互帮互学,团结互助,文明竞争。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清洁卫生、职业道德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个体(私营)旅馆业经营管理规范》、《顾客意见簿》(内设监督电话号码),由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挂在服务台,让群众掌握监督内容和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违反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