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2章第105G条)

  [1975年7月11日]

  (本为1975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博物馆指定令》。

  第2条 指定博物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指定附表所列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部分或其他地方为博物馆。

  附表 版本日期 21/07/2000

  维多利亚兵房茶具文物馆。(1987年第45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号香港艺术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陶艺工作室、绘画工作室及版画工作室除外)。(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海防道九龙公园58座香港历史博物馆。(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尖沙咀漆咸道南100号香港历史博物馆。(1998年第386号法律公告)

  九龙深水埗东京街41号李郑屋汉墓博物馆。(1999年第50号法律公告)

  梳士巴利道香港太空馆(不包括太空馆演讲厅)。(1981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柴湾吉胜街14号罗屋民俗馆。(1990年第58号法律公告)

  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2号香港科学馆(根据本条例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用途的演讲厅及特备展览厅除外)。(1991年第49号法律公告)

  筲箕湾香港海防博物馆。(1999年第292号法律公告)

  西贡上民俗文物馆。(198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大埔大埔墟香港铁路博物馆。(1985年第354号法律公告)

  荃湾三栋屋博物馆。(198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沙田文林路1号香港文化博物馆。(1999年第275号法律公告)

  西湾河鲤景道50号香港电影资料馆。(200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6年第21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