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V章: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约”(Convention)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上服务”(seaservice)指在海域航行船舶上所提供的服务,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船舶;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轮机师”(qualifiedengineerofficer)指为《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6条的目的而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qualifiedengineroomwatchrating)指持有有效资格文件的普通船员;

“资格文件”(qualifyingdocument)指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在普通船员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的情况下,亦指由该国的适当主管当局为施行公约而根据相当于本规例的条文发给该国国民的文件;

“注册动力”(registeredpower),就船舶而言,指在船舶注册证明书上指明的制动动力或轴动力,即是指(不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使用全部动力)全部推进机的总持续运转额定制动动力或轴动力,不管其中部分动力是否可能被引离推动轴;

“普通船员”(rating)指船员中不属以下人士的船员─

(a)船长;

(b)高级船员;或

(c)并非直接与船舶的正常人手配置相关的海员;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EngineRoomWatchRatingCertificate)指根据第5条发出的证书。

(1996年制定)

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之译名。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具有750千瓦或以上注册动力的海域航行香港船舶,但渔船除外。

(2)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条 雇主、船长及轮机长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在其雇有船长的任何船舶上均载有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使船长及轮机长能遵守第(2)款的规定。

(2)船长及轮机长均不得准许并非符合资格的轮机师或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船员组成机房值班的一部分,或执行该船员作为该值班的一部分而不符合资格执行的职责,但如该船员在值班时的职责属非技术性质,则属例外∶但本条并不禁止船员中的额外成员在符合资格的轮机师或符合资格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监督下,参与担任机房值班职责作为他们训练的一部分。

(1996年制定)

第5条 发出证书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如信纳一名普通船员符合附表1所列事项,须于该普通船员提出申请和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按附表2所列的格式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但如普通船员未能令监督信纳他具有安全使用船舶锅炉的足够知识与保持正确水位及蒸汽压的能力,该证书须注明不包括锅炉值班。如该普通船员其后令监督信纳他具有上述知识和能力,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一张注明包括锅炉值班的替代证书,而原有的证书则予以销毁。

(2)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凡发给任何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人发出另一张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例而言,该补发的证书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3)监督─

(a)不得依据第(2)款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予任何人,除非该人向监督提交他规定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人的错失所导致,监督可免收或减收第(2)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

(4)任何普通船员因监督拒绝根据第(1)款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但如作出拒绝决定的唯一理由是该普通船员未缴付该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5)监督可藉宪报公告─

(a)就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修订附表1;

(b)修订附表2。

(1996年制定)

第5A条 作出决定的权力 版本日期 20/02/1998

监督具有权力作出书面决定,指明某人或属某个类别的人如要取得以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身分在油船、滚装客船或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服务的资格便须达至的合格标准及须符合的条件。

(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6条 雇主、船长及轮机长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雇主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船长或轮机长违反第4(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6年制定)

第7条 欺诈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 版本日期 16/07/1999

(1)任何人就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第5(1)条但书所订的替代证书或第5(2)条所订的补发证书的申请或发出─

(a)作出欺诈行为;或

(b)提供虚假资料,并且明知所作或所提供的是失实的,或不相信所作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凡任何人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款所订罪行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串谋诈骗,监督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吊销期可为任何期间)该人所持的任何该等文件。(1999年第45号第10条)

(1996年制定)

第8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已废除的规例第5条发出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第5条发出的,而本规例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Regulations)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Shipping(EngineRoomWatchRatings)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附表1 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5(1)及(5)条〕

1.普通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符合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资格─

(a)年满17岁;及

(b)身为注册海员,或已获监督发给书面豁免证而无须注册。该豁免证的发给可受监督就该普通船员现时的资格而定下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

2.普通船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方可获发给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在机房部的海上服务;及

(b)已接受获监督认可的以下方面的训练─

(i)消防、急救、个人求生技能、避免危害健康情况及人身安全的基本原理;

(ii)机房值班程序,而有关程序的训练足以令普通船员在负责值班工作的轮机师的一般指导下,能以安全方式执行合乎其职责的日常值班工作;

(iii)与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实务;

(iv)在机舱内所使用的技术词汇及一切有关的机器和设备的名称;

(v)基本环境保护程序;

(vi)船只内部通讯系统的使用;

(vii)从船只机舱逃生的路径的使用;

(viii)机房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辨别不同的警报,特别是灭火气体警报;(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ix)船只机舱内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x)锅炉的安全操作;及(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xi)对应急职责的认识。(199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此外,就与机房值班普通船员的职责有关的事项而言,该普通船员须令监督信纳他有能力明白和执行用英语发出的命令并有能力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

3.如普通船员持有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法律附例)第5条发出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凡该普通船员已完成3个月完全在机房部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3个月服务;

(b)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可以是以全能职务身分执行的混合服务,即部分服务在甲板部,部分服务在机房部;及

(c)该普通船员只须就第2(b)(ii)、(iii)、(iv)、(v)、(vi)、(vii)、(viii)及(ix)条所指明的事项接受训练。

4.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申请人须出示根据《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或其他证据,以令监督满意该普通船员的健康及视力状况。

(1996年制定)

附表2 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1)及(5)条〕

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香港

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香港徽章证书编号..............................

全名

中文英文

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相片

雇用登记簿编号/

服务纪录簿编号/

辞职证书编号*

兹证明上述人士已按照《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附表1的条文妥善符合资格,以执行组成机房值班(*包括锅炉值班)一部分的普通船员的职责。

....................

海员事务监督

(代行)

...................

证书持有人签署

〔海管处日期印章〕

*将不适用者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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