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的报送与审查,现将《天津市集体合同报送与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集体合同报送与审查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及报送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是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审查,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修改。

  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未经审查的无效。

  第二条 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将审查同意后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每月抄报市劳动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集体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协商程序合法。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劳动标准合法。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时限。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及其有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扣除节假日后时间自然顺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审查集体合同的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印章;副本一份,文本首页右上角应加盖“副本”印章。另外再提供该文本七份,供审查用(可不签字盖章)。

  (二)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代表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是由工会主席指派的应出示工会主席的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以文件形式提供);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名单一份(提供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成立工会的证明。小型国有、集体的商业企业由上级工会出面代表职工的工会方应出示“情况说明”。

  (四)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

  (五)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与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集体协商的主要问题和简要过程;签订集体合同坚持的原则和程序等。

  第六条 集体合同的登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后,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检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照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调字「1995」236号)的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审查机关代字、审查年度、登记顺序号)。

  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可采取联合审查的方式,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分送给工资、保护、保险、仲裁、培训、法规等处(科)室,按职能分工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表》上,三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各处(科)室的意见汇总总合,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同时在审查同意的集体合同正本、副本左上角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后,将正本二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二份和集体合同副本以及双方的协商记录送交企业。其中,集体合同副本由企业报送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八条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企业。送达方式:可派员送达,也可通知企业取回。送达时间界定:派员送达的以企业接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时间为准;通知企业取回的,以企业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承办人均应签名备查。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重新报送与审查。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原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集体合同重新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变更(修订)后的报送与审查。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某些条款、内容进行变更或修订后,企业应在七日内将变更(修订)的集体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及协商情况说明报送原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变更或修订的集体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变更(修订)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将审查同意后的集体合同正本一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表一)》、《集体合同重新审查意见书(表二)》、《变更(修订)集体合同(表四)》、《集体合同变更(或修订)审查意见书(表三)》各一份,集体协商过程说明的报告及报送的各种证明材料,各处(科)室《集体合同审查意见表(表五)》、《××集体合同送件登记表(表六)》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