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20626 实施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19941231 颁布单位: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大众传播媒介、档案、卫生和体育领域的接触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1—1994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一、科学和教育

第 1 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 2 条

双方将在每年商议的基础上尽量遵循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促进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教育和科学部之间的联系。具体活动如下:

——决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实行合作的优先项目。这些优先项目将每年由双方专家会见时确定;

——拟订合作的基本形式。首先需要制定共同的方案,利用年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限额和资金来执行其方案;

——制订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加强合作和交流;

——共同举办旨在促进两国参加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的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以及国际信息交流的活动;特别是相互承认文凭、证书的对等性,以利于高校间和与教育有关方面的交流。

第 3 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相关的高等院校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形式、内容及财务支付方式将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 4 条

两部还将同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及其他研究机构建立联系,以寻求扩大在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第 5 条

双方将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研究对方国家的文学和文化。为此,双方将交换一名语文教师。

双方将为保学家和汉学家参加对方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 6 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举办高等教育方面的重要国际活动的情况,并鼓励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这些活动。

第 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将根据要求交换有关中等教育重要决定的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资料。

第 8 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将根据非外汇结算的原则交换一起四人代表团,以了解对方国家中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问题,为期十天。

第 9 条

两部将鼓励在以下方面建立直接联系:

——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 10 条

两部将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它们将相互通报重要会议、学术讨论会和培训班的情况,并根据要求相互提供材料。

二、文化与艺术

第 11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三人文化活动家代表团,为期十天。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12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为对方举办一次有代表性的展览,随展一人。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商定。

第 13 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音乐家小组或木偶剧团。具体条件将由双方协商。

第 14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艺术研究院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文化研究所发展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 15 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局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全国文物研究所发展诸如交换学者、专家、学术情报和专业图书的直接合作。

第 16 条

双方将促进发展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索非亚“基里尔和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诸如交换出版物、图书资料和信息等方面的直接合作关系。

第 17 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各自的出版社出版对方国家的翻译作品和举办促进图书出版的活动(如图书展览、展销会、文学周等)。

第 18 条

双方将促进图书出版、唱片和录音带生产方面的创作人员、组织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第 19 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电影艺术领域内的创作、科技和贸易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 20 条

双方将促进杭州美术学院和索非亚“尼古拉·巴甫洛维奇”高等美术学院保持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 21 条

双方将支持业余艺术团体之间的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两国业余艺术团体进行互访;

——邀请对方业余艺术团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活动。

第 22 条

双方将支持中保两国杂技团在商业性演出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 23 条

双方将促进建立和发展两国创作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 24 条

双方将促进中国有关研究单位和保加利亚科学院民俗研究所和博物馆发展诸如交换学术情报和图书资料等的合作关系。

第 25 条

双方将促进实现在培养儿童创作才能和儿童教育方面的文化和学术交流。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 26 条

双方将协助执行新华社和保通社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签订的新闻合作协议。

第 27 条

双方将协助执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一九八七—一九九二年合作协议。

第 28 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报刊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交换各自活动所需的资料和图书。

第 29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台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

第 30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所属的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保加利亚“索非亚”新闻社建立直接的联系。

四、友好协会

第 31 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已签订的合作计划基础上所进行的合作。

五、卫 生

第 32 条

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卫生与医学科学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促进签订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合作计划的执行。

六、体 育

第 33 条

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体育运动联合会领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

七、一般规定

第 34 条

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时,双方需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外语情况通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星期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 35 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演出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和节目单。

第 36 条

为做好展览的筹备工作,送展方需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所需的本国文字的材料,并附俄文、英文、德文或法文译文。

在展品另行运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同时到达的情况下,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将展品运至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安全、宣传以及印刷展览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形式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八、财务规定

第 37 条

本计划所列短期来访人员,包括艺术团体和随展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保证为个人和团体逗留期间安排下榻三星级饭店、或相互商定的合适饭店、支付每天的饭费、每天发一美元的零用费(按当日比价)、国内公共交通和单位用车、据日程安排所需的文化活动费及必要时的免费医疗费用,并为艺术表演团体及表演艺术家个人在演出前提供点心和饮料。

3.派遣方负担布景、道具、乐器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接待方负担国内运输、演出和宣传费。

4.接待方保证合适的译员。

第 38 条

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与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国内运输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保卫和辅助人员费用、组织费、开幕式请柬、海报、展览说明书和目录印制费。

3.展品在承展国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由承展国负责赔偿受损的全部费用。

第 39 条

送出方承担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如书籍、报刊杂志、乐谱、剧本、教科书、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带、唱片、图片等所需费用以及这些材料的寄送费。

九、最后条款

第 40 条

本计划所列的每年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

本计划中未执行的项目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第 41 条

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第 42 条

本计划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多布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