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综治委、计生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卫生、劳动、民政等厅(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计生委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于1995年4月14日在北京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了座谈。现将这次会议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5年6月14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1995年4月14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中南海召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国务委员、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同志主持了会议。会议分析了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初步意见,并对一些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迅猛增加。据有关部门估算,目前全国流动人口约8000万人。一些人口专家估计加上漏报等因素,约有1亿人。人口的大量流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各国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出现过的现象。它对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们的管理工作跟不上,人口大流动,特别是盲目流动,也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生育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如上海市计生委统计,1993年全市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数量,是常住人口的13倍。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生育现象对流入地的影响比较大。由于流动人口离开了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容易造成常住户口所在地管不了,现居住地管不到的局面。因此,李鹏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纲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上。”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决不是计划生育一个部门就能做到的,必须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喜也有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个新问题,各地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家计生委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12月26日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三年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各级领导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计划生育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得到加强,出现了比较自觉地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初步建立。大多数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地方,在计划生育系统内部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有的省(市)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切实加强了管理。如:上海市从1994年开始成立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小组,各区、县、街道、乡镇成立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局面,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走上综合治理的轨道。

  ——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体系。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许多地方认真贯彻了《办法》确定的共同管理原则(即: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有关方面负责地履行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范围,做到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一起抓。如:流动人口较多的广东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不成工作目标的各级党政领导同样实行“一票否决”。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并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人员的管理。例如,对于搞建筑承包或种植养殖的流动人口,由经济上受益的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对于无固定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由出租房屋或为其提供住所的单位和人员负责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主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健康检查服务,协助解决在生产、经营、生活和计划生育方面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让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各地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从全国来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仍是一个薄弱环节。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些地方的领导不愿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认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与己无关”,“难管”,“没有精力抓”,“管得越多,负担越重”。

  ——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得还不好。

  ——多数地区相关部门对必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尚未形成共识,因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流动人口中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比例仍然较低。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比例也较低,致使一些地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

  ——管理经费没有得到保证。一些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地方,出现了管得越多、支出越大、经费越不足的状况。一些地方只好将发生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流动人口撵走了事。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

  (一)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管理体制中,实行“四个统一”

  与会同志认为,建立一个由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有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下面建立一支专门的管理队伍,包括计划生育管理队伍,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保障。这一领导机构,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发证,统一收费,并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计划生育部门 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公安部门 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持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证明,并将情况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发放营业执照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建设部门 在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的过程中,要在签订合同、现场检查、工程竣工交验退证等几个环节,查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防止其成为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

  卫生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劳动部门 在办理流动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工作中,要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