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3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

  (4)有固定服务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机构所需的评估专业人员,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申请单位持有关的审查文件、证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四、经核准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五、本通知发出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包括专营和兼营),应在7月15日前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