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县(区)委、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委农工委反映。

  郊区农村1991年健全村级经济合作社以来,普遍坚持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推进民主办社,改善干群关系,发展集体经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欢迎。但是应当看到,社员代表大会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位不明确;职能不到位;民主监督力度不够;社员代表大会与其它基层组织衔接配套、协调运转的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问题要作为当前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认真加以解决。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员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在统一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之前,要认真研究部署,县(区)主要领导及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在会议召开期间,应当参加一个村的社员代表大会,倾听社员代表的意见,了解基层实际。

  乡镇党委要做好具体组织领导工作。要组织乡镇干部包村,具体帮助村里开好会议。同时要指导村合作社组织社员代表培训、学习、参观等,不断提高社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1996年12月17日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建设,健全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结合郊区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为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发挥了其它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社员代表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作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社员负责,接受社员监督。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 社员代表名额比例一般占本村社员的6?8%,可根据合作社规模大小适当调整,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20一60人。

  社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 社员代表候选人可按居住区域、行业、单位提名,或经5名以上社员提名,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社员代表。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经历、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

  第六条 社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社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社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管委会、监委会成员。

  第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合作社社长和管委会、监委会委员;

  3.决定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

  4.决定合作社年度收支计划;

  5.决定兴办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各业承包方案、村提留预算和决算方案、集体资产经营形式等事项;

  6.决定公益事业投资;

  7.决定年终分配方案;

  8.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年初1月和年中7月的两次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全县(区)统一时间召开,作为农村阶段性中心工作。合作社遇有重大经济事项,应随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管委会召集,社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举行;决议必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传达到全体社员。

  第十一条 合作社管委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管委会由5?7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l一3名。

  第十二条 合作社监委会是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监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管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监委会成员。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设监察员。

  监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委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管委会成员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是否有营私舞弊、铺张浪费、侵占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社社长及管委会、监委会成员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社长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管委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实行差额选举。

  社长、管委会、监委会组成人员,经社员代表提名,由村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社长及管委会委员、监委会委员采取无记名选举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社员,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

  第十五条 社长及管委会、监委会委员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社员担任社长及管委会成员。监委会委员不得由非合作社社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和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十八条 坚持党支部(总支)对村内事务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例会之前,应先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对会议内容和要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第十九条 管委会、监委会应在例会前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每年两次的社员代表大会例会上,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必须向大会分别作出管委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监察工作报告。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应在会前打印发给社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三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管委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经济发展状况及主要经验教训;承包合同指标确定,合同履行、兑现情况;上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下步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其它社员关心的重大事项。

  财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包括村办企业)的经营、负债状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合作社及其企业主要干部的报酬和用于对外交往中的招待费用支出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今后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

  财务工作报告应经乡经管站审核。

  监察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社章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作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今后监察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社员代表大会例会期间,要在村内较为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财务账目,内容主要有:合作社财务收支状况;干部报酬情况;村办企业经营状况及其他社员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布账目要实事求是,简明易懂。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例会须在召开前一周通知代表,并通报主要会议内容及有关情况,以便代表作好准备。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做到“四有”。有签到;有会标: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第×届第×次社员代表大会”;有记录;有档案:社代会所有有关材料都应作为档案保存,以备社员代表查阅。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为:

  1.宣布开会;

  2.公布代表出席缺席情况;

  3.由合作社社长作工作报告;

  4.由主管财务的副社长作财务工作报告;

  5.由监委会主任作监察工作报告;

  6.代表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

  7.干部解答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和建议;

  8.通过大会有关决议;

  9.大会总结;

  10.宣布闭会。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让社员代表畅所欲言,会议应留出足够的代表发言时间,会上发不了言的,应允许代表会下反映或写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管委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抓紧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向社员代表报告落实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社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能解决的解决,能答复的答复;一时解决答复不了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代表关心集体事业的积极性,代表提出的建议被合作社采纳,应依据产生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表扬奖励。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经营的村合作社,按照本规定执行;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村合作社,参照本规定执行;实行乡级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