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事(劳动)局(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加强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工作程序

1、凡经考核合格的并被确定为录取人选的报考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由省、地、州、市、县人事部门组织报考人员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用人部门组织。

2、体检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报考人员按顺序依次入内,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每科室之间的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报考人员本人自带。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移交给政府人事部门。

5、需要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报考人员,还要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复查。报考人员个人不得领取体检结果。

6、体检工作结束后,通知报考人员体检结果。

二、体检要求

1、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是综合性的规模较大的医院。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2、体检医生要提前熟悉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工作准备。

3、体检医生要正直、公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4、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好医生组织好报考人员。对没按时到达的报考人员,及时弄清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5、报考人员与体检医生若有直系亲属关系,一经发现,体检医生要及时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重新体检。

6、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可到上一级医院或其它综合性医院进行。

三、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有生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到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心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者可以录用,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两年,确诊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包括确诊为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病不能录用,但治愈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有性传播疾病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一眼0.8,另一眼不低于0.3,视功能正常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双耳都是轻度障碍,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听不见,不能录用。

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额关节炎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