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现就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合法经营,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低价“集资房”的上市。

  二、调整综合开发用地地价款缴交比例及期限。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由开发企业自行负责土地开发的用地,首期缴交的地价款占地价款总额比例从现行的30%调减为20%(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开发后出让的开发用地首期地价款比例仍维持30%)。除首期地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合同期限缴交其余地价款的,可向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原合同规定顺延3个月至半年缴交地价款。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前期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可实行分期开发,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

  三、放宽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主体限制。允许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经营。合营单位必须成立合作项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与开发公司或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允许不同经济实体以入股、合资等形式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合作项目审批及建设用地变更手续,不得以合作开发或项目承包等名义,将开发建设用地转作与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经营。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开发企业在建房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建筑报建、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

  五、购买预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善相应的手续。预购方在付足首期购房款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六、调整房地产外销部分地价比例。将原执行房产外销按建设面积计算加收土地出让金30%调减为10%,如缴交港币则不加收。

  七、建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改变由政府部门逐宗审批房地产价格做法,实行在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定期的客观调查公布商品房销售指导价的引导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有利销售的合理价格。开发企业按季度向市建委、市房管局分别报送商品房预售、销售成交价格资料备案。

  八、鼓励和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房屋抵押信贷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制定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由市政府委托广州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对房改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市政府推出的解困房、廉价房的销售给予重点支持,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同时,支持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城市经济适用型的住宅,在一定幅度内给予开发贷款和购置抵押贷款,以加快我市解困房、廉价房、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鼓励外资银行利用外汇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以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

  九、土地开发实行统一征地、拆迁。为使开发企业拿到土地后即可动工兴建,提高开发建设进度,项目批出后,可由市国土局组织好前期开发,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合同,然后向社会招标,中标者按照合同施工责任,如期交付地块开发使用。市国土房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确保开发企业如期开发建设。

  十、加强房地产信息工作和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全面、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商品房交易数量、价格,房产租赁行情,土地出让数量、功能,建筑面积,房地产成本及效益,消费者购房需求动态。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为房地产交易洽谈、买卖、租赁、抵押、信贷、保险等业务提供各种服务。

  十一、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尽快审批今年商品房投资建设计划;加快对商品房登记发证,依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供电、供水、市政、邮电、煤气、环卫等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为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十三、过去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今后,本文的修改、完善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建委可根据我市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