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合作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湖南省。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驻厦门总领馆领区范围相应调整为福建省、江西省和浙江省。

第二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达沃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领区范围为巴西兰省、苏禄省、塔威塔威省、北三宝颜省、南三宝颜省、北阿古桑省、南阿古桑省、布基农省、卡米昆省、西米萨米斯省、东米萨米斯省、北苏里高省、北达沃省、南达沃省、东达沃省、南哥打巴托省、南苏里高省、北拉瑙省、南拉瑙省、马京达瑙省、北哥打巴托省、苏丹库达拉省。

第三条

双方总领事馆人员总数分别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可在各自认为合适的时候开设所规定的总领事馆。

第五条

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双方将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将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小多明戈·西亚松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