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和受理

  第三章 审计验证前的准备

  第四章 实施审计验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该项业务的具体审计准则已经列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第三批审计准则制定计划,在该项审计准则出台之前,请各地参照原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1995年4月28日发布的《注册审计师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执行。

  注册审计师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

  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1995年4月2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审计验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审计师在审计验证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效益的发挥。

  第三条 本规则是办理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的基本要求,注册审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委托和受理

  第四条 审计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指派注册审计师与委托人联系,填写《委托审计验证项目调查表》(附表一),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一)工程价款结算概况,已预付工程款数、未付工程款数、未完工程比例等;

  (二)可以提供给审计事务所使用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程所用材料中,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的大概比重;

  (四)委托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是否经其他机构验证过,其他机构的验证意见、处理情况;委托人再委托审计事务所验证的原因和要求;

  (五)除核实工程造价外,委托人有无其他要求,有无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受指派的注册审计师调查了解,认为委托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具备审计验证条件,提请审计事务所所长同意受理。审计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附表二)。

  《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审计事务所各执两份。

  第三章 审计验证前的准备

  第六条 审计事务所所长根据《委托协议书》的具体要求,指定胜任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验的注册审计师担任主审,配备助理人员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七条 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回避:

  (一)与委托审计验证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二)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审计验证的。

  第八条 注册审计师以书面形式,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图及竣工图;

  (三)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协议等;

  (四)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决(结)算书;

  (五)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

  (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

  (七)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八)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

  (九)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一)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注册审计师接收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指定专人填列《委托人提供资料登记表》(附表三),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注册审计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审计验证的要求后,应组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熟悉基建工程单位估价表、各项费用定额、掌握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并初步了解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等情况。

  第十条 注册审计师在实施审计验证前,可建议委托人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事务所参加的审前会商,通报沟通情况,具体议定审计验证中有待明确和落实的问题。必要时可形成《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实施前会商纪要》(附表四),以共同遵守:

  第四章 实施审计验证

  第十一条 注册审计师应对共同办理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的助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注册审计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审计验证。审计验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汁等计算错误;

  (三)审查工程所套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有无错套定额,计算单位是否正确;

  (四)审查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级别和工程类别相符;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查钢材、木材、水泥的消耗数据是否准确(对工程项目进行材料分析,钢材要抽筋计算);列入直接费的材料是否符合预算价格;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差价是否符合应找差的规定,数量是否准确;实际价格是否准确,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六)对实行招标的工程增减项目,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程序;标底是否经招投标主管部门核准为最终合理标底;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理由;对标底增减项目要详细审查;对不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应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初步审计验证后,注册审计师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约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对实际施工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核实,确定有无增加或未曾施工的;

  (二)对施工用料,确定有无实际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预决(结)算不一致的;

  (三)对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进行实地丈量,计算其面积、体积。

  第十四条 注册审计师在审计验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签证作为证据:

  (一)图纸与预决(结)算不符,或者图纸与施工情况不符的;

  (二)经丈量,工程项目的宽度、长度和高度,与原预决(结)算计算的数据不符的;或者工程项目面积、体积的计算与原预决(结)算计算的数据不符的;

  (三)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实有与原预决(结)算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注册审计师在审计验证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取得可靠证据:

  (一)有变更工程设计的,需有建设单位当时的签证单复印件。如无当时的签证单,应取得建设单位盖有公章的补充书面证明材料;

  (二)对建设单位用实物直接提供未曾计价的材料,需取得施工单位印签证认定的证明,并从财务帐面查明结算价;

  (三)对高价材料,应核对施工单位进货发票,发现与结算价不一致的部分,应复印原始凭证,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变更施工企业资质的,应有查证摘录。

  第十六条 注册审计师完成对工程项目的审核、现场查勘、取证等项工作后,逐项审定原工程预决(结)算,编制审计验证明细表、汇总表,拟定《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验证定案表》(附表十)(草案),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注册审计师将提出的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

  注册审计师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事务所进行合议会审。

  第十八条 如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无异议,应分别在《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以示认可。

  第十九条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在合议会审时提出,或者在合议会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审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异议做出必要的解释、调整,或进行补充审计验证。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一式四份,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审计事务所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审计师提出的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委托人后,由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进行合议会审,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又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注册审计师应致函委托人催询。催询无效时,注册审计师应向所长报告。所长视情况可以同意注册审计师在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表示意见的情况下,草拟审计验证报告。

  注册审计师应将催询函和催询无效的情况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预决(结)算已经建设银行审核过的,注册审计师可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就审核与审计验证的差异部分与建设银行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