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税发[1993]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规定”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办理范围,同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原“通知”对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这次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及其副本。因此,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原“规定”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发副本及副本的编码方法同时作废。各单位根据原规定所报换发税务登记证、镜框、塑料皮等,按照本文规定测算如有变化,请及时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