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

  现就禁止物业管理单位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按月或按年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二、对于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