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在1994年会同省人行联合印发苏银发(1994)670号通知的基础上,去年,经商省人行,我委以苏计经财发(1997)446号文印发了《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制度建设。一年来,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条例》、《通知》和《办法》规定,对企业债券实行全过程管理,认真编制债券计划,按程序准备报批材料,并开始加强债券后期管理,总体上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切实加强债券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的必要性。一方面,企业债券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而建设项目本身存在投资风险。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企业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相当一部分项目属于重复建设,可行性报告变成了可批性报告。我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跟踪调查也表明,相当一部分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不足,可行性方案效益预测过高。所有这些,都给各地计委(计经委)主管资金平衡和企业债券工作的财金部门提出了客观评价项目、注重风险防范、审慎批准发债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债券的终极债务人是企业(担保单位是其关联债务人),发债企业及其担保单位资产重组逐步增多,重组过程中偿债责任如何有效衔接已经变得非常现实。我们要时刻警惕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尤其是发债企业发生“先分后破”、“新老划断”、“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游离母体,分散突围”、“金蝉脱壳”、“母子裂变”等等逃废债务的现象,通过完善和强化前期工作,强化全过程管理,切实加以防范化解。此外,债券管理工作也确有疏漏,其表现主要是一些企业和单位操作不规范、不完整,缺乏责任心,有的“拉夫”,有的擅自增加代理机构,有的不严格审查发债章程、代理协议、担保条款,还有的违规超发,擅自发新还旧。

  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改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融资,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1998年要从完善《办法》入手,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债券管理,强化风险防范。

  一、坚持发债申请自愿原则,强化发债主体自我保护与维护公司形象意识。

  在计划编报阶段,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向所有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完整准确地解释企业债券的特点、基本程序和相关条件。所有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必须在充分认清本企业经营现状、发展前景以及负债结构的前提下,自愿申请,拟定完整的企业债券申请报告。企业在申请报告中必须本着对本企业和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郑重承诺遵守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苏银发(1994)670号通知和《江苏省企业债券全过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条款。除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在省计划单列的企业外,省计经委不直接受理企业发债申请报告。各级计划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企业自愿申请之外代为申请。

  二、坚持逐级审查书面报告制度,强化计划部门企业债券审查责任意识。

  计划编报阶段,各级计委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平衡汇总上报的发债计划,正式出具报告(技改项目必须商同级经委,并加盖经委公章),并对所申报的发债计划逐项分析必要性、可行性,正式行文报告初审意见。

  国家下达计划由省转发后,各地计划部门必须及时转达计划(技改项目需抄送同级经委),督促企业按规定组织完整的报批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可信性作出书面报告,逐级申报,同时报送同级和上级人行等有关部门。

  三、坚持风险防范第一原则,继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计划编报阶段,除严格执行《办法》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外,把偿债能力作为推荐上报的第一标准。凡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一律不予推荐。凡偿债能力较弱而当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又强烈要求债券支持的重点项目,必须提供地方政府足以保障支付债券本息的书面承诺。

  第二,计划执行阶段,发债主体在其发债申请报告、担保单位在其不可撤销担保函等书面文件中,必须承诺本期债券到期前如进行改制或资产重组,仍将履行偿债责任或担保义务,并承诺按有关规定就改制重组问题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第三,债券发行后至兑付之前,发债主体或担保单位凡进行了资产重组的,原发债主体、担保单位必须会同新的债务主体、担保单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联合报告重组情况和衔接债务责任、担保责任的有关协议。

  四、坚持规范效率原则,改进工作方法。

  第一,在计划编报阶段,要求有关企业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外,同步提供与代理机构、担保单位签署的有关协议,以避免计划下达后代理单位难找,担保机构难寻的问题,也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计划调整。

  第二,根据国务院改革投融资体制的精神,针对一些项目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方或法人组成的实际情况,今后在编制转报发债计划时,对于这一类发债申请必须要求该董事会作出以下书面决议:是否发债,以谁的名义发行,申请发行额度等。凡涉及债券融资分割的还必须提供有关各方的分割比例及相应承担偿债责任的书面文件。凡以某一方名义发债的必须提供董事会认可的决议以及内部分割并承担相应偿债责任的协议。

  第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做到完整、准确、规范。今后,凡不能规范提供完整、准确材料的,一律退回。凡因自身原因而未能上报、未能通过审核,导致未能发行的,严格按照《办法》取消其发行计划。

  江苏省发改委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