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实施的责任,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年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做好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归类排序工作,列出执法目录,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上岗制度;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2)重大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3)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4)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六)错案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内部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宣布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负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每半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要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年度对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以此作为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理赔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按职责范围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由本部门确认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根据情节,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市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