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