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7〕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管理委托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反映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要积极推行,以利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从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小区办要认真学习《示范文本》,指导、规范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委托经营活动。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示范文本》的合同文件,切实贯彻《示范文本》。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均须与委托人参照《示范文本》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委托合同及附件一份报物业所在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