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规范进口汽车注册登记,严厉打击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犯罪活动和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等非法手段申领汽车牌证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进口汽车是指:

  1.海关进口的汽车;

  2.公安、海关、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进口汽车和非法拼(组)装的进口汽车;

  3.经批准以一车一证形式销售的组装汽车。

  二、组织领导

  交警总队应制定本省(区、市)的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总队领导、车管所领导、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成由总队领导、车管所领导、纪检干部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工作班子,专门负责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的审核、审批工作。工作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电话须报我局备案。

  从事进口汽车审核工作的车管所领导必须参加我局组织的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核的人员,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勤政廉政,并经总队培训合格的车管干警承担。

  三、交警总队职责

  交警总队负责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批工作。

  (一)新车注册登记审批

  交警总队对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的真伪进行识别,并与我局下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通报》、《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通报》进行核对后,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钳,在下述进口汽车证件上打孔,并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打孔位置:《货物进口证明书》为右下角,《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为左上角。

  (二)转籍、过户登记审批

  交警总队对办理转籍、过户登记车辆的档案,经审核注册登记已超过两年以上的,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建立《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转出登记库》。属于转出的(含省内转籍、过户登记),车管所主管所长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省(区、市)车管所行政印章。

  转入地省(区、市)车管所必须与转出地省(区、市) 车管所对转入的车辆档案进行电话核对,出具《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转籍、过户登记。

  四、交警支队职责

  交警支队负责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初审和其他进口汽车(含摩托车)的审批工作。

  (一)新车注册登记审核、审批

  交警支队对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的真伪进行识别,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对车辆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专用钳,在进口汽车证件规定的位置进行打孔后(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除外),准予办理注册登记。

  属于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必须报交警总队审批, 凭《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和已经在规定位置打孔的进口汽车证件办理注册登记。《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存入车辆档案。

  (二)转籍、过户登记审核

  交警支队对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车辆档案,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转籍、过户登记。

  对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 交警支队要严格执行新车两年内不得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规定。

  转出车辆为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 必须报交警总队车管所审批。

  转入车辆为9座(含)以下进口小型客车的, 必须报交警总队车管所审批,凭《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办理注册登记。

  五、建立进口汽车注册登记通报制度

  交警总队对准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关于核查1996年全国进口汽车办理牌证情况的通知》(公交管[1997]254号) 文件附件1至附件4的要求格式进行填报;以一车一证形式销售的组装汽车按《XXXX年一车一证统计表》(其中项目为:企业名称、批准证编号、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车号)进行填报。上述统计表须于每季度初向我局报送上季度(年)办理牌证的情况。

  交警支队也必须于每季度初向交警总队报送上季度办理新车注册和转籍、过户登记牌证的情况。

  六、进口汽车的档案管理

  进口汽车的档案在归档前,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本通知和《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从严审核,符合以下规定的,经审核,由车管所长在《进口汽车档案存档目录》上签字后,存入档案室:

  (一)《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汽车注册登记批准证》已按规定的位置打孔;

  (二)属于9座(含)以下的进口小型客车,具有总队车管所审批的《进口汽车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三)具备《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规定存档的其它材料;

  (四)《进口汽车档案存档目录》的内容与车辆档案内的材料一致。

  七、各地要建立健全进口汽车档案的抽查、复核、督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将核查的情况报我局。我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的进口汽车档案进行核查。

  八、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各省(区、市)制定的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规范。按照我局下发的通报认真核对审批,未通报的进口汽车一律不得办理牌证。要认真实行岗位责任制,在哪个岗位上出问题就处分谁,无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严格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通报全国。

  九、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了转籍、过户登记尚未办理牌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办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可以暂停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