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问题,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2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