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依照《关于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1998〕13号)和《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规定

  (一)市场投资主体资格

  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

  (二)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举办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2、举办市场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少于500万元,如市场投资预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预算额的50%;主要以零售“菜篮子”商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可放宽注册资本标准;

  3、市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4、投资举办商品交易市场,应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特殊行业的市场,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举办市场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治安、消防的规定,不得违章占地、违章施工、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绿地,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

  6、市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获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7、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有关条件。

  (三)市场的组织形式

  1、市场投资主体为一个法人组织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企业法人;

  2、市场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依据《公司法》登记为公司;也可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联营企业法人。

  (四)市场经营期限

  以出资期限、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协议中约定期限最短的为市场经营期限。

  (五)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市场的建设、日常管理及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市场企业法人进行市场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计划部门立项,在建设、规划、土管等部门批准后进行。

  市场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与该市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六)证、照申领程序

  市场投资者举办市场的申请被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凭批文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场监督处和企业注册处提交办理证、照的相关证明和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变更、注销的规定

  (一)市场改建、扩建、合并、分立、迁移、跨行业调整经营门类等,应在经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的15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办理变更登记中涉及市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市场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的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场地面积、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

  (三)市场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联营、增资扩股等形式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其投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符合市场设立的基本条件。市场变更或调整投资主体的,应办理市场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严禁以承包、租赁等形式,改变或变相改变市场投资主体。

  (四)市场进行注销登记时,该企业法人登记同时注销。

  (五)市场因为撤销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注销登记。

  三、商品交易市场对外招商的规定

  (一)市场对外招商,必须持市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二)新建市场必须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或土建结束,方可申请招商。已建市场因扩建、迁移、调整上市商品范围等需对外招商的,也须申领市场招商许可证明。

  (三)市场招商并收取摊位费的,一次收取的摊位费一般以不超过本年度为限。有特殊情况需要预收以后年度摊位费的,市场与经营户应定立合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收摊位费总额不得超过市场建设投资总额的25%.

  (四)市场发布招商广告,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市场招商许可证明》。市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及其它证明,不作为发布市场招商广告的依据和证明。

  (五)市场企业法人与经营户签订摊位(场地)租赁合同时,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示租赁期限、摊位位置、场地面积、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承租方真实姓名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其中摊位(场地)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市场经营期限。

  (六)已签订场地(摊位)租赁合同的经营户,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进场交易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和身份证“三证齐全”的管理制度,不得以自然人身份无证进场交易(农贸市场中专门为菜农进场划定的交易区域除外)。

  (七)严禁转租、出借、炒卖摊位,严禁擅自转让摊位。确需转让摊位的,应持有关证件和转让申请、转让协议,经市场企业法人书面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转让的有关手续。

  四、商品交易市场广告管理的规定

  (一)市场需在其建筑物控制地带设立自身牌匾广告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市场应负责室内店堂广告合理规划、整洁安全、建立档案和将广告样件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市场广告。

  (三)凡在市场内发布印刷品广告和显示屏广告的,在市场内举办展览、展销表演等活动涉及广告经营的,在市场室外发布户外广告的,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广告显示屏、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市场从事市场广告经营的,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五、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责任的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市场日常管理机构必须把维护交易秩序、市场设施养护、卫生保洁、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管理、广告发布、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以及通讯、结算、运输、信息、仓储服务等纳入日常管理,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举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二)市场应设立自律性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成员由市场举办者与经营户代表为主组成,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经营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调解市场内发生的一般性纠纷。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基层组织。

  待条件成熟时,可组建杭州市市场协会,发挥其在市场管理中的自律协调作用。

  (三)市场应建立经营户培训教育制度。杭州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市场内个体、私营经营户的培训工作,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在有条件的市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市场和经营户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等。

  (五)市场应认真开展创建星级市场活动。制订创建规划,围绕净化环境、美化市容、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建章立制、有序管理等内容,组织实施星级达标工程,提高市场的整体素质。

  六、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形成集中交易的其它市场参照执行。

  (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卫生、动检、技术监督、市容环卫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并密切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市场登记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三)本规定下发前已批准举办的市场,其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可结合市场主体变更、市场年检等进行。因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涉及评估、验资、房地产过户的,其收费参照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下达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杭州市区现有市场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发现未经注册登记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要区别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规定的条件而不能注册登记的,应给予停业或取缔等处理。清理整顿工作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