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拟定的《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村(牧)委会、居委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关于村(牧)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省第三届村(牧)委会、居委会任期已满,应进行换届。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牧)、居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加强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选出一个群众拥护、办事公道,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导班子。

二、村(牧)、居委会成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牧)、居民服务;

(三)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四)主任、副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善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选举工作步骤

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的要求是:结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安排时间、届期,统一做好宣传教育,统一培训业务骨干,统一进行检查指导,统一搞好总结验收。换届选举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各地要组织广大基层干部和村(牧)、居民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新的历史时期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

2、各地要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两个《组织法》、《青海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换届选举的指导性文件,力求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大造声势,使全省第四次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

3、县(市、区)要认真研究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建立选举领导工作机构,统一编印宣传材料,印制选票和村(牧)、居委会干部登记卡,分层次对参加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基本要求和具体操作程序。

4、乡镇、街道要积极指导和帮助村(牧)、居委会,对任期内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公开栏上公开。

5、村(牧)、居委会要在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由村(牧)、居民大会或村(牧)、居民代表会议选出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具体选举工作。

村(牧)、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织村(牧)、居民或村(牧)、居民代表会议听取本届村(牧)、居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本届村(牧)、居委会工作和审计村(牧)、居委会财务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工作;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审查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

(5)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6)与选民商定选举形式和投票方法;

(7)核发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8)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问题;

(9)组织投票,公布投票结果,发《当选证书》;

(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二)选举阶段

1、确定选民资格。按照两委会《组织法》规定,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牧)、居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前20天张榜公布。

2、民主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或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或附10名以上选民的推荐书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在选举日前10天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3、选举方式。根据两个《组织法》的规定,本次换届选举采取无记名和差额直接投票方式。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至少应比应选人名额多1名,委员候选人应比应选人名额多2名。

投票方式:

(1)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

(2)按选民居住状况设若干投票站投票;

(3)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投票站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村民代表)带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

(4)外出的选民可以信函方式或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5)为保证选举客观、公正,设立秘密划票处划票。

所有的票箱应于当日集中,由选举领导小组当众开箱唱票,监票和计票员要认真准确计票。保证无误。计票结束后,由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当场公布得票结果。新当选的村(牧)、居委会干部要求填写“村(牧)委会、居委会干部登记表”,由选举领导小组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由县(市、区)民政局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青海省村(牧)、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选证书》。

4、健全机构。新当选的村(牧)、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人口较多的村,可分若干个村民小组。

(三)干部培训阶段

村(牧)、居委会换届后,一大批新的干部将充实到“两委会”,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提到工作日程,民政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培训的重点是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民政部编印的《农村基层干部系列培训教材》。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乡村干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

(四)修订和完善章程、制度阶段

新一届村(牧)、居委会产生后,要依据“两委会”《组织法》及其《青海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总结上一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村(牧)委会要突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居委会要健全和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岗位责任制和居务公开等制度。

(五)检查、验收、总结阶段

换届选举后,各地都要进行检查、验收。标准是:

1、整个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村(牧)民、居民参选率在80%以上;

2、村(牧)委会、居委会组织健全,并有相应的制度和工作计划。

3、有发展经济的规划。

4、有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5、有村(牧)、居民代表会议和村(牧)民议事制度。

检查采取乡镇普查,省、州(地、市)、县(区)抽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区)民政局要认真总结选举工作,总结材料报省民政厅。

四、组织领导

扩大基层民主,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保证。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在全省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党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好形势下进行的,是全面加强和推进我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上新台阶的有利时机,各级政府要把握好这个机遇,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办事,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到换届时间的城市居委会以这次安排为依据,进行换届选举,与全省统一届期。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做好这次换届选举的安排、培训、总结、检查、验收等工作,圆满、顺利、高质量地完成全省第四次村(牧)、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五、选举经费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结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由县(市、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省上所需经费,由省民政厅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