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关于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铁路的整体优势,保证供应,降低成本,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效益,特对铁路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对成品油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衔接的规定和铁路集约经营的要求,部委托物资总公司对全路机车柴油实行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供应。非物资部门和各级各类多集经企业不得参与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部要求物资总公司按照满足需求、保证质量、价格低廉、供应及时和按区域消耗规律配置的原则搞好机车柴油的供应配送工作。

  二、为发挥全路整体优势,路内相关部门要配合物资部门搞好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要配置必要的运力,确保供应计划的兑现。财务部门要强化机车柴油采购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用油单位对国家配置指标内的资源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对外销售。物资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定额核销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配置成品油的监督管理。

  三、物资总公司与各铁路局应按照逐步形成市场交易关系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权责关系。各铁路局应在每年10月前与物资总公司共同核定下年度的机车柴油需用计划,签订年度机车柴油代理采购协议,明确标号、数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交货期限、作价原则、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每季50天前,铁路局要向物资总公司提出明细的季度需求计划,并于每月25天前与物资总公司衔接月度供应计划,确认供应价格。如需调整计划,铁路局应于供应期终了前25日内以传真形式报物资总公司,由物资总公司与供货单位协调办理。对为弥补资源缺口而进口或冬用夏储的机车柴油所发生的关税、港口费用和储存费用由物资总公司垫付,使用单位检据承付。供应过程中出现的数量、质量异议,各铁路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物资总公司5天内处理。

  四、物资总公司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贸〔1998〕1475号文规定的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通过运输优势、批量优势和及时付款降低油价产生的效益全部返还路局。物资总公司按部规定收取管理费。

  五、物资总公司与各铁路局要建立供应责任制,从资源配置、资金保证、质量控制、价格反馈、运输组织、库存调度到应急供应各个环节明确分工,逐级负责,谁误事,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铁路空调客车、机械保温车及工程施工用油的供应管理。

  七、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实行,前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的通知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其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

  (一)军队用油:指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的训练、生活、列编农场用油,以及现由总后勤部代供的其他单位用油;

  (二)国家储备用油:指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用油;

  (三)外贸出口用油:指国家政策性出口用航空煤油,不包括外贸部门其他出口用油;

  (四)铁道用油:指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空调车、机械保温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含原铁道兵用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

  (五)交通用油:指交通部组织供应的各类水上船舶用油,即交通部直属远洋、沿海及内河航运、航务、航道、救捞、港口作业船舶(含地方航运专项)及水上经营用柴油及少量汽油,不包括交通部系统其他用油;

  (六)民航用油:指中国航空油料公司组织供应的航空煤油、少量航空汽油,机场内地面用汽、柴油;

  (七)林业用油:指国家林业局组织供应的主要林区所在区域内用汽、煤、柴油,林业森警用油;

  (八)农垦用油:指农业部组织供应的主要垦区所在区域内(含劳改农场)用汽、煤、柴油;

  (九)兵团用油: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供应的系统内戍边、生产用汽、煤、柴油;

  (十)海洋渔业用油:指农业部组织供应的海洋渔业捕捞用柴油,中国水产总公司远洋捕捞用柴油,不包括沿海、内河(湖)养殖用油,也不包括渔业系统其他用油。

  二、各专项用油部门在国家规定的供应范围内仍继续保留其现有供应体系。其供应品种和数量,由我委在年度计划中根据用油机具保有量、历年用油量、下一年度生产任务量,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核定,并下达给各专项用油部门(含新疆兵团,下同)和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

  三、对各专项部门用油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军队用油、国家储备用油、民航用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及外贸政策性出口用航空煤油,由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按国家核定的供应量从炼厂供货,一律按我委规定的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

  (二)对铁道、交通、民航(地面用油)、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行业用油,由两集团公司按计划从炼厂直接交货,供油价格在国家核定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上浮幅度不超过5%,其中兵团戍边用油、林业森警用油按照军队用油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其他原专项用油,由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省市石油公司按就近就地原则供应,并按两集团公司制定的批发价结算;

  (四)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与各专项用油部门间的供销事宜,由供需双方统一衔接,组织所属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各下属单位不得自行衔接,如无正当理由欠供欠提的,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专项用油部门根据我委下达的成品油年度计划在每季度开始前45天向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提出分品种、分流向的要货数量,两集团公司根据用户要求和资源情况进行安排;

  (六)水上供油销售价格按当地陆上销售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通部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对国际航行船舶免税油的供应仍维持现行渠道和办法。

  五、国家储备用油轮换出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作价办法由我委另行规定。

  六、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对上述专项内部供油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对外经营销售的,两集团公司须报我委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

  七、石油、石化两集团公司要坚决制止炼厂自销成品油。

  八、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