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专题召开市长办公会,研究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就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划转单位名录附后)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局、分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划转单位划转收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划转单位荡围,办理划转的各种手续。按照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的规定,需划转单位中是集体经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局征收,其税、企征纳关系不得划转。

  三、认真做好由于划转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的测算工作。

  四、在划转过程中,做好划转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理滞欠及结税工作。

  五、各有关区县分局,在划转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划转单位的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以及与国税局的交接工作。

  以上几项工作,请各有关区县局、分局,按照市局通知要求,于8月15日底前完成。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按照市局管理权限,及进向市局反映。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号文件

  2、划转单位名录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划转单位名录

  1、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2、北京市石油零售公司

  3、北京市海淀石油公司

  4、北京市丰台石油公司

  5、北京市朝阳石油公司

  6、北京门头沟京西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7、北京市房山区石油公司

  8、北京市燕山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9、北京市闫村石油销售公司

  10、北京市大兴县石油公司

  11、北京市通县石油公司

  12、北京市顺义县石油公司

  13、北京市平谷县石油公司

  14、北京市怀柔县石油公司

  15、北京市密云县石油公司

  16、北京市昌平石油产品销售公司

  17、北京市延庆县石油公司

  18、北京石油产品运输公司

  19、北京市长辛店石油库

  20、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黄村石油库

  21、北京市顺义县石油库

  22、北京市石油经销公司

  23、北京市城区石油公司

  24、北京市润滑油公司

  25、北京特种油品公司

  26、北京市燕山阳坊润滑没销售公司

  27、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销州公司

  28、北京市石油产品监督检验站

  29、北京市京深汽车配件公司

  30、北京市石油物资供销公司

  31、北京节油新产品开发服务部

  32、北京云岫山庄

  33、北京云翔宾馆

  34、昌黎黄金海岸北京石油疗养院

  35、北京云麓旅行社

  36、北京市智星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37、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生活用品经理部

  38、北京市集雅文化城

  39、北京文信会计师事务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别划归新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公司)。为了加快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现将组建两大集团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划转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三、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财务指标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紧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企业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涉及企业资产转移、人员变动、干部提拔等事项均需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各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五、做好两大集团公司的组建和有关企业的划转工作,关系到维护国有资产完整,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关机构,精心组织,审慎处理,认真落实。对在有关企业划转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