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公布日期:1998-07-06施行日期:1998-07-0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198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7-06
施行日期 1998-07-0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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