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91)国税发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八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花;凡不符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原陕西省税务局已以陕税函(1993)014号转发各地执行。近接一些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要求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1、同一个法人上下之间(如省与地、地与县、县与县)拆借或调拨,不属规范性合同,不贴花。
  2、同业之间(如工行与农行)的拆借,原则上不贴花。但拆借期限或拆借利率超过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不符合同业拆借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计征印花税。